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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日期:2007-07-31

一、 任务来源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制定《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20068837-T-469)的计划,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随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起草《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提出,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作为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同济大学、上海西北物流园区、浙江传化物流基地、华中理工大学、上海市物流学会、深圳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云南浩宏物流集团等单位联合起草。
  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物流标准化建设中急需制定的基础性管理标准之一,是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重点支持的标准项目。
  本标准给出了我国物流园区的分类类型与基本要求,适用于政府主管部门对物流园区的界定,也可以作为对物流园区进行规划、设计、建设与规范管理的依据。
  二、 标准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物流园区(基地、中心)是重要的物流基础设施,也是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中出现的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物流园区正在进入一个高速建设和蓬勃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物流园区正在开始发挥集中基础设施,集聚物流资源,集约物流业务的作用,提高了物流运作的组织化和社会化程度,同时对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提出了规范化和标准化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与经济欧日等国家或地区相比,我国物流园区的起步晚、发展快,各类物流园区的规划背景、定位和软硬件水平差别很大,明显存在着“规划不合理、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一方面,很难满足物流园区的产业积聚和成本集约的需求,经济运行中的物流成本居高不下;另一方面,物流园区定位不明、物流设施不配套、服务功能不健全的情况十分突出。根据这种状况,有必要对物流园区及其分类予以界定,对物流园区的现状与发展方向提出指导性的标准,促进物流园区的规范发展,也从技术标准的层面上为政府主管部门对物流园区的规划和建设提供依据。
  三、 标准的研究、起草过程
  本标准的研究、起草过程如下:
  1、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以2005年上海市科委立项的技术标准专项——“物流园区评价体系”上海市地方标准研制课题作为研究基础,系统实地调研了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湾等区域的近20家物流园区,并参考了200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的《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调查报告》的研究成果,借鉴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价指标》国家标准(GB/T 19680-2005)和《工业开发区建设规范》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320-2004)的研制思路,提出了本标准的初步框架。
  2、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领导下,根据社会各界的实际需求以及我国物流园区的具体情况,对标准的初步框架进行归纳综合,并于2006年8月邀请上海交通大学、上海海事大学、上海西北物流园区、同济大学、上海物流学会进行了研讨,2006年12月征求了北方交通大学的修改意见,并将所有修改建议吸纳为本标准讨论稿中。
  3、2007年3月30日,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讨论稿研讨会,参加研讨会议有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经济运行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中国物流技术协会、北方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物资学院、北京工商大学等行业组织和科研机构,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物流储运总公司、中邮物流有限公司、中铁快运有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北京西南物流中心、北京夏晖食品有限公司等业内企业共19名专家。与会专家要求调整标准的架构和适用范围,认为:
  (1)物流园区的国家标准应定位为国家物流园区的主管部门进行物流园区规划、审批、认定的依据;
  (2)物流园区的国家标准应着眼于总结成熟的、共性的东西,体现对物流园区成功经验的总结和标准制定的动态过程,有争议的东西先放一放,标准应体现导向和规律的要求,不贪大求全;
  (3)物流园区国家标准的内容应与现有的物流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国家标准做好衔接。
  4、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会议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工作组一方面对我国现有的物流及基础设施建设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系统梳理并将所涉及到的内容与之衔接;另一方面,起草工作组先后赴浙江转化物流基地、苏州综合物流园区、苏州物流中心、上海外高桥物流园区、上海西北物流园区、深圳笋岗-清水河物流园区、深圳宝鼎威物流有限公司等长三角和珠三角区域的运作成熟的物流园区再次进行实地调研,总结成熟的数据和规划运作经验并将其吸收到标准讨论中。
  5、2007年6月11日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再次在北京召开“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讨论稿研讨会,出席研讨会的有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中国物流储运总公司、中国物流技术协会、西安交通大学等7名物流专家。研讨会原则同意“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讨论稿的架构,主要就各物流园区的物流强度指标及标准中部分用词进行进一步用标准化的语言描述,并建议将“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尽快形成征求意见稿在7月12~13日在昆明召开的“第5次全国物流园区(基地、中心)交流研讨会暨第14次中国物流专家论坛”进行征求意见和交流。
  6、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支持下,标准起草工作组于2007年7月12~13日在昆明召开的“第5次全国物流园区(基地、中心)交流研讨会暨第14次中国物流专家论坛”上就“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稿进行了专题交流,广泛听取了与会部分政主管领导、物流行业领导、专家学者和物流园区的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吸收到标准内容中,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四、 标准组成部分及其主要内容
  本标准分为7个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范围
  介绍本标准的主要内容以及本标准所适用的领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主要参考和引用的国家标准是GB/T 18354-2006 物流术语及国家现行有效的与物流本标准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为了界定物流园区的范围与类型划分,本标准对一些重要术语的定义,引用已有的国家标准。
  4.评定原则、方法
  根据我国物流园区普遍处于规划和建设亟需规范的关键阶段,物流园区的分类方法和依据,是以物流园区的依托和服务对象为主要特征,同时兼顾其他特征。这种划分,是充分考虑我国的物流园区的规划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5.物流园区主要类型
  按照本标准对物流园区的定义和分类依据,将物流园区划分为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四种类型,并对每种类型的主要业务范围及功能作了具体界定:
货运服务型选址在具备一定规模空港或海港或陆港之一,以实现不同的运输方式转换为主。生产服务型以生产制造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供应链物流为主要服务内容。商贸服务型以商贸流通业为服务对象,以为规模化商品流通提供集散功能及物流配送为主。综合型兼具货运服务、生产服务和商贸服务两种及以上的特征,物流服务业态多样化。
  6.物流园区基本要求
  物流园区国家标准主要从规划与评审、交通影响评价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设施建设等五个方面对物流园区基本要求:规划与评审部分要求规划应结合国家物流产业规划要求、所属地的物流产业导向,强调土地集约使用和发挥规模效益的原则,要求物流园区的规模不小于1平方公里,货运服务型和生产服务型物流园区所配套的行政办公、商业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应不大于园区总用地面积的10%,贸易服务型和综合服务型应不大于30%;交通影响评价与规划部分要求应开展物流园区建设项目对区域内各类交通设施的供应与需求的影响分析,评价其对周围交通环境的影响,包括建设项目产生的交通对各相关交通系统设施的影响,分析交通需求与路网容纳能力是否匹配,并对交通规划方案进行评价和检验;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部分强调物流园区规划与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护环境,并建立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和监管系统,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活动;基础设施建设部分物流园区应配套建设与园区产业发展相适应的电力、供排水、通讯、道路、消防和防汛等基础设施,应与城市基础设施相衔接;信息化设施建设部分强调物流园区建设应具有基础通信平台、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平台、电子服务平台以及信息安全等功能的信息化设施。
  7.物流园区的推荐性指标
  投资强度和物流规模强度是保证物流园区物流配套设施建设和实现物流园区物流功能集成和规模效应的重要评价指标,此类评价指标的确立为物流园区的规范建设和评估提供了可量化的尺子,但因为我国物流园区的起步较晚,目前经验数据还需要进一步积累,因此,这些指标现在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出现。
  五、 与其它相关法规及标准的关系
  目前,我国物流园区尚处于探索和发展阶段,其硬件设施和软环境差别较大,投资主体和运营模式也各有不同,很难对其规划、建设和运营进行统一的规定,故本标准定位为推荐性标准。本标准的基本思路是在尊重我国物流园区当前立项审批、开发、运营模式和现状的前提下,为物流园区规范规划和建设提出基本的、通用要求,并坚持所有规定和要求与国家现有的相关法规及标准相衔接。

                    《物流园区分类与基本要求》国家标准起草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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