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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6-06-21


全国物标委委员,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及委员,各有关单位: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管理办法》已经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16年6月21日


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作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更好的推动物流标准化工作,提升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物标委物流标准化工作能力,加强全国物标委标准化工作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物标委标准化工作组以下简称:标准化工作组全国物标委领导下的在物流领域内从事某一专业领域标准的技术组织。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组由全国物标委统一规划、组建和管理标准化工作组遵守全国物标委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全国物标委授权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标准化工作组的规范命名为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对外开展标准化活动时可使用名称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全国标委***标准化工作组

第四条 标准化工作组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协商一致、 科学合理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组的工作任务

第五条 研究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化现状和发展趋势,向全国物标委提出符合本专业领域业务发展的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第六条 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以及社会公众需求,在全国物标委的标准体系框架下,建立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子体系。

第七条 开展本专业领域物流标准研究,向全国物标委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建议,并按照全国物标委的工作安排,管理和牵头组织开展本领域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对本专业领域标准的质量进行把关。

第八条 推动本专业领域物流标准的宣贯和实施,配合并协助全国物标委的标准解读、宣贯和培训等工作。开展本专业领域物流标准实施情况调研及反馈。负责本专业领域物流标准的实施情况分析,及时向全国物标委反馈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和建议。协助全国物标委组织开展标准的复审,牵头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复审工作。

第九条 按照全国物标委的统一安排,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

第十条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标准化工作组年度会议。会议至少应对本年度本专业领域标准制修订情况、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本专业领域标准实施情况、第二年工作计划与安排等进行研究,年会形成的报告及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全国物标委提报。日常工作中重大活动及重要成果应及时报全国物标委。

第十一条 承担全国物标委委托的与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标准化工作组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全国物标委体系下无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成立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申请成立的标准化工作组业务领域及工作范围与全国物标委现有的分技术委员会或其他标准化工作组没有交叉;

(二)标准化工作组名称边界清晰;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为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充足的保障(包括人、才、物、力等方面);

(四)秘书处承担单位能够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应活动。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组的设立程序:

(一)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全国物标委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设立标准化工作组公文,筹建申请书、委员基本信息登记表及汇总表、工作章程(初稿)、标准子体系(初稿)等;

(二)全国物标委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全国物标委对标准化工作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全国物标委委员意见后,经主任委员或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予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第一届一般为两年,第二届及以后视标准化工作组开展的情况可调整为五年。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承担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物流或与物流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具备标准化工作经验,曾牵头起草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应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秘书处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五条 标准化工作组委员构成要求:

(一)标准化工作组应设组长1人,组长应由在本专业领域有很强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熟悉标准化工作的专家出任。根据工作需要,工作组可设副组长,一般不超过3人。组长和副组长不应来自同一单位,组长和副组长人选由工作组确定。组长工作职责参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主任委员职责;

(二)标准化工作组应设总干事1人。总干事应为秘书处承担单位专职人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的开展。总干事工作职责参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秘书长职责;

(三)标准化工作组委员应由来自相关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物流企业、与物流相关的专家构成,委员的构成与要求应符合《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委员任期内的调整由标准化工作组视工作情况确定,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全国物标委备案;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四)标准化工作组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设置其他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内设部门和岗位。

第十六条 标准化工作组秘书处的调整参照设立程序实施。

第十七条 当标准化工作组出现以下情况的,全国物标委将视情况撤销。

(一)业务范围或秘书处承担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宜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连续两年未开展标准化工作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全国物标委相关管理办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经标准化工作组全体委员集体决定撤销,并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向全国物标委提出正式申请的;

(五)其他应予撤销的。

标准化工作组的撤销申请由全国物标委秘书处与工作组组织单位协商后提出,报全国物标委审查同意后,方可撤销。

第四章  标准化工作组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全国物标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化工作组的组建、调整和撤销;指导和监督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协调不同的标准化工作组间的业务交流与协作;审定标准化工作组标准子体系框架;对标准化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标准化工作组提交的材料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标准化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全国物标委审定的工作范围和工作章程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条 标准化工作组不制作公章,对外发出的文件可使用秘书处承担单位公章代章。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全国物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